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处罚一次性告知单及流程图
日期:2017-12-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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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处罚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一、《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07日修正)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06月06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修订)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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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
| 办理条件 | 当检查中发现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情况时,启动行政处罚。 | ||||
| 办理地点 |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三道街29号一楼 | ||||
| 承办内设机构 | 稽查科 | 咨询电话 | 0451-55566770 | ||
| 监督机构 | 监督检查处 | 监督电话 | 0451-53609524 | ||
| 邮寄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三道街29号一楼,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 邮政编码 | 150000 |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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