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一次性告知单及流程图
日期:2017-12-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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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粮食局 | ||
| 承担此项工作事项的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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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 事项相对人 |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办理条件 |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为时,启动行政处罚。 | ||||
| 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粮食局,哈尔滨市果戈里大街327号 | ||||
| 承办内设机构 | 调控处、工业处、仓储处、人事处 | 咨询电话 | 0451-53601832、0451-53609550、0451-53609804、0451-53601873 | ||
| 监督机构 | 监督检查处 | 监督电话 | 0451-53609524 | ||
| 邮寄地址 | 哈尔滨市果戈里大街327号,黑龙江省粮食局调控处、工业处、仓储处、人事处 | 邮政编码 | 150001 |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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