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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17-09-26 15: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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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年度收支情况

三、部门“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编制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粮食进出口计划。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预案,负责救灾粮、军队用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和供应。提出收购、储存、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指导粮食产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省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标准,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六)拟订全省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提出全省粮食仓储、物流建设计划,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与服务,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七)拟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协调省内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平衡、调剂和省际间粮食调运,组织开展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

(八)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工作。

(九)协调沟通军队对军粮供应的需求,承担对军队军粮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承担全省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预拨和决算;承担国家军粮办下达的高原军粮的组织调运工作;承担季度向国家军粮办上报我省军粮供应情况;检查指导全省军粮供应工作。

(十)做好粮油粮油卫生品质测报,监测检验,防止粮油污染。

(十一)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粮油价格监测、粮油市场行情发布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省粮食局内设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调控处、法规处、监督检查处、工业与科技处、仓储物流管理处、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1个省纪委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驻局纪检组。

    三、人员构成:省粮食局、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省粮油批发交易信息中心、省军粮供应办公室、省盐务管理局5个单位编制144人,其中:行政编制76人,事业编制68人。2016年底实有在职人员246人,其中行政人员67人,事业人员43人;离退休人员共 136人。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6年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黑龙江省粮食局本级、黑龙江省军粮供应办公室、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黑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黑龙江省盐务局共5个单位。

二、部门年度收支情况

(1)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全年收入总额3806.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639.7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95.63%;全年支出3898.0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44.9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9.37%;商品和服务支出1146.5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9.4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58.2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7.41%;其他资本性支出148.35万元,占支出总额的3.81%。

   (2)本部门收入支出按所属单位分布情况     

          

2016年部门全年收入总额为3806.01万元,其中:局机关2679.58万元,占全部收入总额的70.40%;省军粮办163.76万元,占全部收入总额的4.30%;省监测站459.05万元,占全部收入总额的12.06%;省信息中心280.90万元,占全部收入总额的7.38%;省盐务局222.72 万元,占全部收入总额的5.86%。

本部门全年支出总额3898.07万元,其中:局机关2679.58万元,占全部支出总额的68.74%;省军粮办163.76万元,占全部支出总额的4.20%;省监测站555.13万元,占全部支出总额的14.24%;省信息中心280.89万元,占全部支出总额的7.21%;省盐务局218.71万元,占全部支出总额的5.61%。

本部门年初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97.03万元,系省监测站年初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年末结余分配0.96万元,系省监测站转入事业基金资金。年末结转和结余4.01万元,系省盐务局原自有资金补充办公项目经费结余。

    (3)“三公”经费支出说明: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6.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2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2.81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5万元;比上年减少8.64万元,因公出国费减少2.13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6.21万元;比年初预算90.21万元减少23.63万元。2016年明细如下:1.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2016年度本单位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 1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实际因工作原因未出行; 2.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情况:公车改革2016年度无偿由省工商局调入车辆1台,系统内盐务局无偿调入局机关车辆1台,年末公务用车保有辆9辆;2016年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16批次,88人次,共2.5万元。

     (4)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1.61万元,比2015年减少4.44万元,降低1.32%。其中:行政单位减少8.71万元,参公事业单位增加4.27万元(原因是省盐务局2015年为半年决算,2016年为全年决算)。

(6)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1.89万元,其中:采购货物150.43万元,采购服务71.46万元。其中: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197.96万元,非财政性资金23.93万元。我局中小企业采购支出没有歧视和限制。

    (6)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无部级领导干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7)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规定,我局对2个2016年省级专项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价,涉及粮食风险金专项支出243.14万元,绩效自评价平均得分96分,具体项目和自评价情况:一是粮食流通统计经费项目。按照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文件要求,按时提报统计经费预算,用于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购买服务)、报表印刷、价格监测、软件报送平台建设、培训等项工作,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我局。项目金额93.14万元。通过自评价项目完成情况符合绩效目标考核指标要求,自评价得分98分,综合评价为优秀档次。二是粮食品质测报工作项目。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6〕89号)要求,预算指标150万元,用于我省稻谷、玉米、大豆三个品种粮食收获粮食品质测报工作。通过评价工作组的认真自评价,项目完成情况符合绩效目标考核指标要求,自评价得分为94分,综合评价为优秀档次。

按照国家粮食局国粮发[2016]89号要求,起到了为引导农民选择种植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为各级政府优化品种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粮食生产流通顺畅和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完善《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起到了为指导农民适时卖粮提供服务、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保障粮食顺畅流通,提供统计信息,促进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从2004年开始至今,我省一直组织各地市、县开展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及全省收获粮食品质测报工作。建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利于项目发挥更好的实际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五、农林水支出: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七、粮油物资储备事务支出:反映政府用于粮油物资储备方面的支出。

八、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科目中反映。)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付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三、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际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四、医疗保障:反映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五、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遇。

十六、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七、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八、农业:反映财政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兽医、农机、农垦、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和垦区公益事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反映用于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投入品监管、残留监控,农产品质量认证、普照查、标准化生产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反映用于促进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国内外大型农产品展示、交易、产销衔接、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十四、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五、粮油事务:反映粮油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粮油事务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七、粮油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备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八、粮油事务机关服务: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二十九、粮食信息统计:反映国家为宏观调控需要而用于粮食信息统计、社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粮油事务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三十一、其他粮油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粮油事务方面的支出。

三十二、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三十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十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责任编辑: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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